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现将《南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 华 大 学
2015年6月30日
南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大学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在学制规定的弹性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遵纪守法,品行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取得本科学历。
2、学生在籍期间通过湖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以下简称CET-4)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以下简称PETS-3);外省学生应通过当地组织的省级成人学位外语考试,如当地没有省级成人学位外语考试,则须通过CET-4或PETS-3考试。
3、外语未达到学位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取得本科学历一年之内参加省级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外省学生如当地无省级成人学位外语考试可参加CET-4或PETS-3,成绩合格者可提出补授学位申请,申请时间从取得本科学历时算起,不超过三年。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每年2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于每年的6月及12月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影响学位授予的舞弊作伪等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五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六条 本《细则》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南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日常事务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处理。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