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2015年07月23日 09:03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的管理,推动我校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我校人才培养的社会服务功能,根据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有关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是指学历学位教育以外的各类培训、进修、考试辅导等办学活动(含职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下同)。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育培训管理处,行使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管理职能。各办学部门应在教育培训管理处统一管理和协调下举办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

第四条 学校内承担非学历非学位教育的办学单位一般应是具备教学功能与管理能力的二级学院以及学校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处(以下简称办学单位)。

第五条 非本校办学单位不得以“南华大学”名义办学,不得在校园内办班。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六条 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积极鼓励各办学单位开发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培训项目。

第七条 各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办学单位应当加强对培训办班工作的领导,原则上应当由本单位一位领导分管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各类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的规范管理;各类办班应当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注重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

第八条 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

1.坚持普通高等教育与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相协调原则。办学单位必须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级各类学历教育任务为前提,科学合理调配教学资源,量力而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2.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办学单位在独立自主开展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工作中,自主承担办学责任和办学费用,享受办学收益。要树立成本效益观念,优选办学项目,加强办学监管,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3.坚持良性竞争原则。办学单位应遵循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规范组织生源。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九条 教育培训管理处对全校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的业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 对全校各单位教育培训进行规范管理,并统一颁发各类培训证书,提供培训证书查询。具体职责是:

1.受理全校教育培训项目的立项申请;督促主办单位办好收费标准备案表;

2.审核合作办学协议;

3.审核培训项目的宣传材料;

4.检查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办班的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和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及安全稳定等。

5.统一制作培训项目的成绩单以及统一编号、印制培训结业证书。对私自印发培训证书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6.负责培训项目的建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办班报审表、学员情况登记表、考核成绩总表和办班小结。

7.办班结束后,负责办理经费提成事项。

8.提供教育培训咨询服务以及培训结业证书查询服务。

9.维护学校声誉,协助查处校内违规办班活动、打击校外盗用南华大学名义办班的侵权行为。

第十条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班,主要负责培训项目的申报、招生、教学、培训管理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培训项目的申报。各办学单位根据办学条件和专业优势,研究和拟定培训办学项目,经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指定分管领导专人负责,于开班前10天填写《南华大学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办班申请表》,向教育培训管理处提交办班申请。

2.签订办学协议。起草合作办学协议草案,经学校教育培训管理处、法律顾问室审查合格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协议。正式协议必须由校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署任何办学协议。

3.组织生源。生源组织发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招生宣传材料在发布之前必须上报教育培训管理处审批。宣传材料必须注明主办单位全称,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有效,不得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不得损害学校声誉。

4.安排教学。主办单位必须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学者、专家担任培训授课教师,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课程设置要体现针对性,强调适应性,适应非学历教育和专业的特点以及学员的需求。

5.日常管理。主办单位必须切实抓好教学管理以及治安管理,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教学场地,制定教学管理以及安全稳定管理具体安排,明确责任人。每个培训班配备专职班主任负责学员在校期间的管理,并对外地学员统一安排食宿。同时,主办单位有义务配合教育培训管理处开展有关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情况、教学质量、学员成绩考核、收费情况等方面的检查。

6.证书颁发。办班结束之前,办班单位须将办班小结、学习成绩、学员登记表、财务处缴费入账单据等材料,一并交教育培训管理处,申领成绩单以及培训证书,再统一颁发给学员。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收支的各种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按学校或地方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其标准必须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获准后报教育培训管理处备案。培训过程中不得超标准超项目多收费、乱收费。

第十三条 培训项目费用收取后应及时、全额缴入学校指定账户,由校财务处根据办学单位的实际需求开具发票。

第十四条 各类培训项目(包括与外单位合作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全部学费、杂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办班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收入。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须支付合作办学单位办学费用的,必须持 “办学协议书”方可支付;委托办班的,必须持双方签署的有效委托书(协议书)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 相关培训经费的分配按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培训管理处负责解释。

南华大学教育培训管理处

2014-3-26

附件1:

南华大学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办班申报表

办班单位: 填表时间:

培训项目名称

培训对象

来 源

专 业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人数

培训课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颁发证书名称

教师来源

教学设备配置

培训班收费标准

培训费

教材费

其 他

合 计

主办单位:

(系、院)

管理单位:

(教育培训管理处)

办班单位负责人:

备案日期: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校内承办单位、教育培训管理处各一份;

2.此表需正式开班前2周到指定部门审批,全审通过后方可开班。

附件2: 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培训班名称

联系电话

办班地点

联系人

主管部门

收费许可证编号

培训时间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号

培训人数

培训对象

培训主要内容

培训课时

培训收费标准

报名费

(价格主管部门盖章)财务处

培训费

其他

合计

办班单位负责人

备案日期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教育培训管理处、培训机构、财务处各一份。

上一条:转发《2017年第二次国家职业资格统考报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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